國家新修訂仲裁法獲表決通過 港業界迎來新機遇

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9月12日表決通過新修訂的仲裁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仲裁是國際通行的糾紛解決方式,也是優化營商環境、提升法治實力的重要手段。新修訂的仲裁法共8章96條,健全完善具有中國特色、與國際通行規則相融通的仲裁法律制度,對於加強涉外法治建設,提高我國仲裁公信力和國際競爭力,更好服務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對外開放具有重要意義。
新修訂的仲裁法規定,仲裁活動可以通過信息網絡在線進行,但當事人明確表示不同意的除外。仲裁活動通過信息網絡在線進行的,與線下仲裁活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國家支持仲裁機構加強與境外仲裁機構和有關國際組織的交流合作,積極參與國際仲裁規則的制定。
為符合仲裁實踐發展需要,更好打造國際商事仲裁優選地,新修訂的仲裁法明確支持仲裁機構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設立業務機構,開展仲裁活動。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改革開放需要,可以允許境外仲裁機構在國務院批准設立的自由貿易試驗區、海南自由貿易港等區域內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業務機構,開展涉外仲裁活動。
此外,新修訂的仲裁法還對涉外仲裁、仲裁監督和法院支持仲裁等相關制度作了修改完善。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李慧瓊昨日舉行記者會,指仲裁法修訂草案獲得通過,突顯國家支持更多仲裁機構走出去、引進來,對香港的仲裁機構是一個非常好的消息。李慧瓊在記者會上表示,新法例首次允許境外仲裁機構在內地的自貿區、自貿港等設立業務機構,開展涉外仲裁活動,並鼓勵內地仲裁機構走向國際,不僅強化了中國仲裁制度的國際化水平,同時促進了內地與香港仲裁機構的雙向合作,為香港仲裁機構提供了更廣闊的發展空間,充分體現中央政府對建設香港成為亞太區主要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的重視。
在中央的支持和推動下,國際調解院總部落戶香港。據李慧瓊了解,國際調解院總部落戶後,大灣區內地城市的法院,包括前海法院等,對於需要使用調解服務時,都會將相關個案交到香港的調解機構處理。今次仲裁法修訂草案獲得通過,進一步標誌國家支持更多仲裁機構走出去、引進來,對香港的仲裁機構來說是一個非常好的消息。「香港的仲裁機構和法律從業者應抓住這一機遇,積極參與大灣區及國際市場的仲裁業務,鞏固提升香港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