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斷黎智英資金鏈有必要
梁承墨/評論員
這兩天,特區政府向法庭申請充公黎智英罪行相關財產的消息,又讓那些所謂「民主衛士」集體跳腳。他們口口聲聲說這是「打壓」,說這是「政治追殺」,卻唯獨不提一個最基本的法律常識:法治社會,從來就沒有「賺犯罪財、享犯罪福」這回事。
早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已定下鐵案:黎智英三項危害國家安全罪名成立,判監二十年。法官判詞寫得清清楚楚,他是案中的「主腦」和「推手」,利用媒體影響力當武器,公然乞求外國制裁自家政府。既然「罪行」已定,「罪行相關財產」自然該追究到底。這不是什麼新鮮事,而是國際公認的法治標準。
大家回想一下,2019年黑暴橫行時,那些沒完沒了的文宣、源源不絕的物資、還有那些遊走各國的「游說團」,錢從哪裡來?如果說非法政治活動是毒瘤,那資金鏈就是源源不絕供應營養的血管。
《香港國安法》第三十二條明確規定:因實施犯罪獲得的資助、收益、報酬,以及用於犯罪的資金和工具,應當予以追繳、沒收。這道理再簡單不過:你僱人放火、買兇傷人,難道法庭判你入獄後,還要讓你留在保險箱裡的「買兇餘款」繼續生利息,等你出獄後再享清福,或者讓你的同夥繼續拿這筆錢去買汽油彈?
政府發言人說得很明白:充公財產是為了「切斷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資金鏈」。這不只是懲罰,更是預防。
每當香港執行法律,外國勢力總愛指手畫腳。但奇怪了,看看美國、英國,哪一個國家沒有「充公罪行所得」的法律?在美國,一旦涉及資助恐怖主義或危害國家安全,執法機關凍結、沒收財產的速度比誰都快,程序比誰都狠。
怎麼到了香港,政府依照「實施細則」附表三的嚴格程序,向獨立的原訟法庭提交申請,由法官把關、信納擬充公財產符合條件才執行,就變成了「破壞法治」?這就是典型的「我可以沒收你的,你不能動我的代理人」。
黎智英這輩子最擅長的,就是用金錢開路,把《蘋果日報》變成煽動仇恨的基地,把媒體公信力拿去跟外國主子做政治交易。法庭裁定他是有意識地削弱中央與特區政府的合法性,這種「政治買賣」背後的每一分錢,都沾著社會動盪的血汗,本就不該屬於他。
有些人說,黎智英都坐牢了,何必「趕盡殺絕」?這就是典型的婦人之仁。法治的尊嚴在於「違法必究」,不僅要追究人身責任,更要追究經濟責任。
如果法律只管把人關進去,卻任由那些來歷不明、用途不軌的資金在外面繼續運作,那就是給危害國安的餘孽留下了「東山再起」的種子。切斷資金鏈,是為了從根源上削弱其同謀或代理人繼續作亂的能力。
我們常說要「撥亂反正」,這個「正」字,包含了社會秩序的恢復,也包含了財金公義的執行。黎智英被判監二十年,是他毀掉香港和平穩定應付的代價;而充公其犯罪相關財產,則是切除病灶的最後一刀。
這場官司,不僅是在追討金錢,更是在向世界宣告:香港不是法外之地,任何想靠危害國家安全來博取政治紅利或非法收益的人,最終必然是人財兩空。這一步,踏得理直氣壯,行得合法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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