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實施細則修訂 拒交電子設備密碼屬違法最重囚一年

為進一步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特區政府昨日宣布,特區行政長官會同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已行使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所賦予的權力,制定《202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修訂)實施細則》,以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修訂細則》已於3月23日刊憲公布,並於同日生效。特區政府發言人表示,《修訂細則》的多項措施設有由司法機關把關的機制,以確保執法人員在執行各項措施時,既能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也能同時按香港國安法第四條及第五條的要求,充分保障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利。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特區執法機關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可以採取香港特區現行法律准予執法部門在調查嚴重犯罪案件時採取的各種措施,並可以採取該條規定的措施。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亦授權行政長官會同香港特區國安委為採取該規定的措施制定相關實施細則。特區行政長官會同香港特區國安委首次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於2020年7月7日生效。

特區政府表示,香港特區在過去多年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和執行《實施細則》中,汲取了實踐和執行的經驗。根據這些經驗及相關法庭案例,由行政長官會同香港特區國安委制定《修訂細則》,加以完善香港特區執法機構可採取的措施以及進一步釐清相關法律程序和技術安排,以進一步強化執法機構的執法力量,更有效防止及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及時防範和化解國家安全風險。

在目前地緣政治形勢複雜多變的情況下,香港特區面對的國家安全風險可能突如其來且無法預計。因此,特區政府必須時刻保持高度警惕、毋忘香港的憲制責任,持續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及執行機制,制訂全面的維護國家安全的措施,以及時防範和化解隨時出現的國家安全風險。《修訂細則》是基於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所累積的寶貴經驗,由行政長官會同香港特區國安委制定,將有助提升香港特區在持續維護國家安全的能力。

《修訂細則》對《實施細則》作出了完善及修訂,特區政府已向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主席及保安事務委員會主席提出,於3月24日舉行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及保安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由保安局和律政司代表向委員介紹修訂禸容。

特區政府發言人強調:「制定《修訂細則》符合基本法,包括有關人權的條文,以及香港國安法的有關規定。《修訂細則》只是對香港特區執法機構在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案件時的權力及可以採取的各種措施作出完善。《修訂細則》所作的規定嚴謹,具體地規定了在甚麼情況下,相關執法機構可行使的權力;《修訂細則》的多項措施設有由司法機關把關的機制,以確保執法人員在執行各項措施時,既能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也能同時按香港國安法第四條及第五條的要求,充分保障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利。」

「《修訂細則》中為確保有效執行措施所需訂立的罪行,都是參照香港法例已有、常見的同類罪行,清楚界定各項罪行元素,及就犯罪意圖、例外情況或免責辯護等作出了明確規定,奉公守法的人不會誤墮法網。《修訂細則》不會影響一般市民的生活,以及機構和組織的正常運作。」發言人表示。

據報道,新加入多條條文,包括賦權執法機關轉移受查人士電子設備的資料,受查人如果不遵從要求提供密碼即屬犯罪,最高可判監禁一年,罰款10萬元;而如果就此作出虛假陳述罪行更大,最高監禁三年,罰款5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