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廁規例違憲判決 修例需多維平衡

翊君/時事評論員

高等法院法官裁定食環署公廁「男女分隔」的《公廁(行為及舉止)規例》違憲,並要求政府儘早補救修例。這一判決引發社會廣泛關注,未來特區政府在修例過程中,必然是面對極大挑戰,需要在大眾價值觀、隱私保護、基本人權等多方面謹慎權衡,兼顧不同持分者的實際情況與需求。
此次判決源於一名跨性別者的司法覆核,該申請人生理性別為女,性別認同為男,處於性別過渡階段未完成整套性別肯定手術,卻因現行以生理性別劃分公廁使用的規例,無法進入男廁,遂提出訴訟並勝訴。法官表明現行《公廁規例》以生理性別劃分公廁使用,對跨性別者的平等權利構成不合比例限制,違背了《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的相關規定。
從基本人權角度看,每個人都有平等使用公廁的權利。正如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所言,一個社會不可能有人不能用公廁,禁止特定人群使用符合其性別認同的公廁,明顯違反基本人權且不合理。
此次判決是對基本人權的尊重與保障,為跨性別者爭取到了應有的平等權益,讓他們在日常生活的基本需求上不再受歧視性規例的束縛。然而,修例並非易事,需平衡大眾價值觀與隱私保護。
在傳統大眾價值觀中,公廁按男女嚴格分隔,是基於對不同性別隱私的保護。若簡單放開規例,可能引發部分民眾對隱私泄露的擔憂。例如,一些民眾可能擔心異性進入公廁會帶來安全隱患或造成心理不適。因此,政府在修例時,不能忽視大眾的這些合理關切,需尋找一種既能保障跨性別者平等使用公廁權利,又能維護大多數民眾隱私和安全感的方案。
其中一個可行的解決途徑,就是在刑事條例定義中加插免責或答辯條款,或設立特別豁免。如對於已完成一定性別過渡程序、性別認同明確的人士,在符合一定條件下,警方不應提出檢控。但這需要明確具體的標準和程序,避免執行過程中的混亂和爭議。同時,對於商場等非食環署管理的公廁,未來政府也可提前作出統籌規劃指引,制定統一的指導原則,確保不同場所的公廁使用規例在保障人權的同時,保持一致性和合理性。
由此可見,特區政府就法院判決而需作出的修例工作,任重道遠,且有一定難度。只有在平衡大眾價值觀、隱私保護和基本人權等多方面因素的基礎上,制定出科學合理、切實可行的規例,讓每一個人都能在公平、包容的環境中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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