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條例所賦權力執行 特首撤銷李柱銘太平紳士身份

政府昨日(27日)刊憲,公布行政長官李家超已依據《太平紳士條例》(第510章)第6(1)條所賦予的權力,撤銷資深大律師、立法會前議員李柱銘的太平紳士委任,即日起生效。李柱銘涉2019年「8·18」非法集會案判監11個月,緩刑兩年,且終極上訴敗訴。《太平紳士條例》條文規定,如果太平紳士在獲委任為太平紳士後的任何時間,在香港或任何其他地方被定罪,並就所涉罪行被判處監禁(不論是否獲得緩刑),行政長官可以向太平紳士發出書面通知而撤銷其作為太平紳士的委任。

資料顯示,2019年8月18日,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與前主席何俊仁,區諾軒,以及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吳靄儀等9人參與「民陣」在維園發起的所謂「流水式集會」,被控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及裁定罪成,分別被判監8個月至18個月。其中,李柱銘被判囚11個月、緩刑兩年。

法官在判刑時指,涉案遊行背景為2019年6月發生連串暴力以及令人擔憂的社會動盪事件,被告身為知名人士卻攜手帶領遊行,公然違反法律、挑戰公共秩序,即使遊行屬和平,但多人聚集時往往情緒高漲,實有引發暴力衝突的潛在風險,造成嚴重後果,故判刑時應以阻嚇、懲罰和保護公眾為目的,以反映罪行的嚴重及被告的罪責。

李柱銘等7人分別就定罪及刑期提上訴,2023年8月被上訴庭駁回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的定罪及刑期上訴,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的定罪上訴則獲撤銷。

7人其後提終極上訴,被特區終審法院於2024年8月裁定敗訴,維持「參與」罪定罪。因吳靄儀、何俊仁及李柱銘在原審時被判緩刑,未就刑期提出上訴。

根據授勳及嘉獎制度,如獲授勳/嘉獎人士的行為,對其應否繼續擁有該勳銜/獎狀構成疑問,例如因被定罪而入獄一年或以上,不論是否獲得緩刑,或作出有損授勳及嘉獎制度的名聲的行為等,政府會考慮是否須禠奪其勳銜/獎狀。每宗褫奪勳銜/獎狀的個案須由行政長官親自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