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法院拒絕駁回TikTok「不賣就禁法案」

香港時間12月6日晚間,美國聯邦上訴法院裁定,出於國家安全考慮,維持美國總統拜登簽署的強制要求字節跳動公司在美國出售TikTok的法令。
事件緣由系今年3月以來,以「保護國家安全」為名,美國國會快速推進封禁TikTok法案。4月24日,美國總統拜登正式簽署並使之成為法律。根據新法律,TikTok母公司字節跳動必須在270日內剝離旗下應用TikTok的美國業務,否則TikTok將在美面臨全面封禁。
當地時間5月7日,TikTok及其母公司字節跳動向美國聯邦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裁定旨在封禁TikTok的《保護美國人免受外國對手控制應用程序法》違憲,並阻止該法律的執行。
記者獲取的訴訟文書內容顯示,TikTok及其母公司字節跳動向美國哥倫比亞特區巡迴上訴法院提交請願書,稱美國總統拜登簽署的禁令侵犯了1.7億美國用戶的第一修正案權利,法律關閉該平台是基於「對數據安全和內容操縱的猜測以及分析上的缺陷」。「國會有史以來第一次頒布了一項法律,在全國範圍內永久禁止某一特定的言論平台。」該文件稱。
TikTok及其母公司字節跳動要求法院宣布該法律違憲,發布命令阻止司法部部長梅里克·加蘭德(Merrick Garland)執行該法律,並給予「適當的進一步救濟」。
TikTok方面在訴訟文書中表示,這項法律——保護美國人免受外國對手控制的應用法案——是違憲的,禁止TikTok是如此明顯地違憲,以至於該法案的發起者並不將該法律描述為禁令,只是稱為對TikTok所有權的監管。但在現實中,TikTok方面稱自身根本沒有選擇,該法案要求的「合格剝離」條件在商業、技術、法律上都不可能成立。禁令不僅剝奪了公司受到平等保護的權利,還將導致公司的私有財產遭到非法侵佔。
代表TikTok及字節跳動的律師安德魯·平卡斯表示,美國政府繞過第一修正案,以國家安全為由壓制言論自由。「不賣就禁法案」應受到嚴格審查,但政府未能滿足這一標準,且法案沒有明確說明目的與動機,使得判斷法案是否符合憲法標準變得困難。美國政府的動機基於「未來中國控制的可能性」,沒有提供足夠的證據來證明TikTok當前存在威脅。安德魯強調,TikTok是在美國國內進行的內容審核,且推薦算法遵守美國法律政策。
6日,位於華盛頓特區的美國上訴法院裁決駁回TikTok的上訴。字節跳動內部人士對記者透露,TikTok方面會堅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