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會研究「屠龍案」判詞 決定是否覆核刑期

香港警務處國家安全處總警司李桂華昨日在「屠龍小隊」案判刑後表示,本案是修例風波案件中判刑最重的一宗,有相當阻嚇作用,亦可作為判例。本案主犯被判囚23年10個月,其他關鍵人物亦被判囚10年以上,反映法庭認同涉案罪行非常嚴重。警方會仔細研究判詞,考慮就個別罪行的刑期提出覆核,研究後會同律政司商量作出決定。
李桂華表示,由於各被告在案中作出不同行為,亦涉及不同罪名,包括警方首次用香港法例第575章《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對標明的目標作出爆炸罪提控。有關案例是香港首次應用,倘若未來不幸再有同類案件,就可以用本地案例作出裁決,而究竟如何去看罪行是否合適、有哪些元素,亦可參考法官本案判刑作為判例。
李桂華表示,更令人最震驚的是,多名被告曾在台灣接受所謂「軍訓」,並在香港試槍、製造土製炸彈及試爆,目的是在2019年12月8日遊行期間開槍、放炸彈、殺警及搶警槍,是相當歹毒的計劃,以喪心病狂來形容涉案者絕不為過,而庭上供詞及證據亦顯示他們積極且有能力及實踐該計劃,倘若警方沒有及時瓦解涉案團夥及計劃,無可避免會有很多人遭殃,包括參與遊行者、無辜途人和附近居民、商戶等,希望被告應對自己的罪行反省和懺悔。
早前,陪審團裁定另外6人在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串謀謀殺都不成立,社會上有聲音質疑裁決,李桂華表示,執法者不應批評司法制度,倘警方再遇到類似案件,有兩條法例能夠協助警方執法,包括香港國安法第二十四條列明的恐怖活動罪,以及今年3月通過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四十九條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這兩條國安法例的刑罰相當高。警方會繼續調查有無同類恐怖組織在香港運作,又呼籲市民提高警覺「見疑即報」。
香港特區政府發言人昨日表示,香港國安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分別訂明與「恐怖活動」和「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相關的罪行及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罪行,部分罪行的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將來若有類似案件再發生,特區政府會積極引用香港國安法、《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等經完善的維護國家安全相關法律的罪行執法和檢控,將罪犯繩之以法。